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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财务管理制度
为保证局工作正常运行,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根据相关财会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重大活动、会议、固定资产购置、基建、装修等必须编制预算,批准后方可执行。严格按照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和预算外资金集中统筹管理办法要求、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等有关规定,根据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单位财务活动。 二、根据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工作模式、特点、性质和职能,制定财务各岗位工作职责,实行定岗定职,明确分工,履行职责,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三、财务报账员管理制度。 遵照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行报账员制度的模式,对单位财务收支,实行报账员办理收支结算。根据会计核算中心的统一要求,填写各类收支凭证,并认真通过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批签字手续,在履行以上单位内部财务审核、审批程序后再上报核算中心核算。 四、财政拨入经费,预算外收入资金管理。 (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根据单位实际人数及财政规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如实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根据财政审批下达的年度收支预算指标,通过申报拨款取得。 (二)预算外收入根据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编制单位预算外收入,通过合法经营服务取得,并按综合财政预算审批指标,向财政预算外中心申请拨入。 (三)经费开支本着节约、合理、保证工作正常运行为原则,坚持先拨后用、量入为出。 五、固定资产、专用设备购置由局采购领导小组采用公开形式组织实施。专控商品须报经市专控办审批批准。按照资金渠道设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台帐,逐笔登记反映收支和结余,财产保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报废、变卖、回收等数量金额的变化,按规定及时上报财政及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销纠正;确保资产的账账、账物、账表相符。 六、费用管理制度 (一)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局经费由分管局长审批,局财务统一管理;有关专项业务经费专款专用,按预算、按渠道、按进度使用。 (二)经费使用需先请示后使用。结算凭证要合法合规、真实可信,报销的发票要有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要相符,须有经办、审批、验收、用途说明等完备的手续。报账员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不予报销。 全局性公用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人签字,职能处室负责人、财务人员审核后,交分管局长审批报销;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需列入监管,由财务人员在票据上加盖监管专用章,经分管局长审批后,还需由局主要领导监管签字方可报销。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项支出,1万元以内的,经事先沟通,经办人签字,处室长、财务人员审核。由分管局长审批,1万元至2万元须经局长审定。 2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设施设备维修及重要物资处理等财务支出项目,5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局长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差旅费报销制度。预支差旅费,需本人填写借款单,处、室领导把关证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差旅费的报销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按2006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办业务手册中(修订版)规定执行。无特殊情况须在返回后五天内报销结算,费用开支应在发生当月及时报销,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四)会议经费。规模较大的、专项开支较多的会议,由牵头处室填写《会议审批表》,经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审批,送财务室核准备案。会议经费严格按核定的标准执行,按程序报结。 (五)业务招待费。局内部接待来宾,需填报接待单,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费用开支凭正式发票和接待单,按程序报结。账务做到季结季清。 (六)大宗物资采购经费,按照《物资采购、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七)经常性办公经费。局日常办公物品、用品由各处室根据所需物品名称、数量等情况,填写《物品购买申请表》报请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实行专人保管、领用制度。 (八)工会经费。经费使用严格按有关工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九)严格控制电话费。做到长话短说,不准用公费电话拨打私人长途电话,严禁公费电话聊天。住宅电话、公务无线通信两项补助费,参照丽委办(2001)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文印、报刊。文件、资料等印刷、报刊杂志等资料的征订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严格控制无关材料的复印,废旧报刊杂志和文件资料,由办公室统一处理。 (十一)探亲假报销标准 1.夫妻两地分居探配偶,凡家庭住址距工作单位较远,平时不能回家住宿,但可以利用节假日乘坐轮船、长途汽车或火车回家的,不论其实际回家次数多少,一律按规定的交通路线,本市内每人每月报销两次往返车船费,超过市内范围的每人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2.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探父母一次;已婚干部职工探父母,每4年探望一次,探亲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十二)独生子女保健费、保育费补助标准 1.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在14周岁内,可凭独生子女证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单位各承担半年,标准为每半年50元(如配偶无固定收入,由在职方全额发给)。 2.独生子女入幼保育费。按物价审核部门审定标准,市机关幼儿园按现行标准每年1200元报销保育费;在其它幼儿园入托就读的,在现行标准以下的按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夫妻双方各承担半年(如配偶无固定收入,由在职方全额报销)。 七、专项资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专项基金的管理 具有特殊用途的资金,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按规定渠道取得,按规定范围使用开支,做到先提后用,量入为出,实行计划管理。 (一)专项资金:此资金为财政或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划拨的用于一定事项的资金。必须编制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执行;遵守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为他用。因特殊原因本年度未完结的项目,专项经费按财政规定可跨年度继续使用。 (二)应付工资:按财政规定的人员定额及核定的工资基数计入经费开支,并用于发放职工工资。 (三)应付福利:按工资总额的2.5%计算,按半年提取用于职工困难补助等福利性开支。 (四)专用基金:按规定从事业结余中提取,其中事业基金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和事业发展;集体福利、奖励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及职工奖励。 八、往来账款的管理 由局代收代付的各项款项,由各业务处室按各类业务职能、收费标准收取,严格按照谁经手谁负责原则,及时回笼、及时结算,加速运转,杜绝呆账、死账发生。 (一)基建、房屋修缮须编制预算,对往来账款,在项目完工后根据预算及时结清归还,不得拖欠。 (二)个人借款(除差旅费以外的借款),按开支用途需要,填写借款凭证,注明借款内容、金额及归还时间,经领导同意借支,借支款项要及时结算报销归还,不得跨月,特殊拖欠情况需书面报经局长审批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随意拖欠逾期不还,从本人工资中全额扣还,直至还清为止。 (三)外单位各种项目借款,需签订借款协议,局领导审批同意,方能办理借款手续。 (四)其他服务经营应收款项,直接经手人按事先期限规定,及时回笼,逾期不回笼,或特殊原因回不笼的要续办手续领导签字审批。 九、现金及支票管理 (一)库存备用金:核定库存限额3000元,作日常零星开支,若有违规现象造成差错的损失,其损失由本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按挪用公款处理,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 (二)现金收支管理:发生现金收入要交款单位或个人开据发票或收款收据,盖上现金收讫章和出纳章;支付现金实行定额内支付的规定,付现时必须认真严把审核关,超过1000元以上的款项需经过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经局长签字批准方可支现。 (三)票据管理:库存现金及各类有价证券每日下班前均应放入保险箱并上密码;报账员必须按财政、税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种票据的认购和结报管理。 十、财务档案管理 财务档案管理是财务经济活动的专业材料,其包括凭证、账簿、报表、计划等;必须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移交和销毁;出借和查阅财务档案需按规定,经局长同意方可在本单位财务主管陪同下查阅或出借。 十一、财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建立局财务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小组由局党组成员、处室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对局财务收支状况和固定资产采购、处置及管理状况等进行审计和监督。 (二)财务定期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送以下财会信息资料:每月报送会计报表,每季报送四项公开费用报表,每半年汇报局经费收支节余分析情况表及专项资金明细收节余情况表;年终汇报全年财务收支余情况。根据需要随时编制、分析和汇报领导所须的各项财务数据和分析报表。 (三)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财务收支情况在次月15日前公布;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公开,应收款、应付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四)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工作。 (五)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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