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中心管理规定

时间:2013-07-19 16:09:47 访问次数:

来源:丽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中心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转变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职能,增强行政中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行政中心正常、高效、有序地运转,根据上级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行政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出入管理

(一)在行政中心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凭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发的门禁卡出入。

(二)外来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登记,并由门卫征得接待单位同意后进入;手续不全的,由接待单位到登记室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入。严禁收废旧物品人员进入,收购废旧物品按保密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来访或参观的团体客人,接待单位应事先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警卫处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接待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四)货物运入行政中心的,要经保安人员检查;物品带出行政中心的,凭单位证明,到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警卫处办理物品出门单。

二、日常管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重大节日、工作日在行政中心升挂国旗。

(六)行政大楼南门每天24小时开启,北门6时至24时开启,东、西门工作日6时至20时开启,其它时间关闭。架空层、地下室车库6时至24时开启。

(七)除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活动外,其它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自行在行政中心内举办活动。如确需举办活动的,必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八)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标线等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坏。

(九)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车专用升降场所、人行道、行车道等公共区域。

(十)注重文明礼貌,做到仪表整齐,不得穿拖鞋、赤背上班,不得在市行政中心办公场所大声喧哗。

三、车辆管理

(十一)进出行政中心的所有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的线路限速行驶。

(十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制作公务车《通行证》、自备车《通行证》,车辆凭证进入市行政中心。

(十三)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区域或车位停放,入驻行政中心主楼的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凭IC卡停放在行政中心架空层、地下室车库指定停车位上。自备车辆分别停放在行政中心地面东北角自备车停车场,严禁自备车、外来车辆占用公车专用停车位和在没有停车标志的位置停放。所有车辆一律车头朝外停放,停放后关闭防盗报警器。摩托车、自行车按指定地点停放。西区车辆按照划定的范围有序停放。

(十四)地下室、架空层车库内严禁烟火,不准在车库内修理、保养和清洗车辆。严禁在行政中心内鸣笛、学车、试车。

(十五)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等其它不安全物品的车辆进入。

(十六)不得碾压绿化草坪,损坏者照价赔偿。

(十七)禁止出租车进入市行政中心。

四、卫生管理

(十八)各单位办公室室内的卫生保洁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公共场所、公共会议室、贵宾接待室、健身房、乒乓球室、等候室的卫生保洁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九)严禁随意丢弃垃圾,垃圾必须装入垃圾袋后投放到相应楼层指定的容器内。严禁将残渣等杂物倒入茶水间洗手盆内。

(二十)机关各办公单位办公用具、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清洁。

(二十一)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果壳等。

五、会议室管理

(二十二)四套班子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统战部专用会议室由四套班子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办公室自行管理。其它公共会议室、报告厅等,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单位应提前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

(二十三)会议室内严禁吸烟。

(二十四)公共会议室内配备的茶杯、桌椅等物品不得外带。

六、安全管理

(二十五)各单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专(兼)职保卫干部,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警卫处备案。

(二十六)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每个工作人员对自己岗位的安全负责,离开办公室、会议室要关灯、关窗、关门,关闭空调、电脑、切断设备电源,违者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十八)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重要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安排人员值班,负责本单位办公区的安全工作。

(二十九)重要文件、贵重物品、财务室保险柜现金、印鉴等要按规定存放。

(三十)严禁从窗口、阳台、楼顶向下抛扔弃物。

七、消防管理

(三十一)严格执行《消防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

(三十二)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得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大楼,不得擅自安装使用较大功率电器设备和酒精炉等明火用具,违者予以通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按消防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三十三)各单位不得将消防设施挪作它用,不得在消防设施(电梯)周围堆放物品;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三十四)临时用明火(含焊接、切割),必须按照动用明火安全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管理。

(三十五)严禁随意拨动、打开楼层间设置的消防报警器。

(三十六)各类机房、车库、仓库、档案室、电梯内、文印室为禁烟(火)区域。

(三十七)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在行政中心燃放烟花爆竹及焚烧文件、纸张等。

(三十八)按照有关消防规定,使用消防电梯。

八、设施设备管理

(三十九)行政中心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维运。除设备维运人员外其它任何人不得进入设备房。

(四十)主楼电梯实行有序、限时管理,严禁超长、超重等物品进入电梯。

(四十一)因工作需要启用行政中心应急广播系统,须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同意。

(四十二)行政大楼的背景音乐、泛光灯等照明系统按规定开启,规定以外时间开启的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同意。

(四十三)行政中心所有设施设备的增加、移动、改装等必须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四十四)行政中心所有设施设备的操作和维运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资产管理

(四十五)行政中心所有用房(含地下室架空层)、公共场所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租借。

(四十六)因工作需要须改变办公用房结构,或需要装修、维修的,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

(四十七)改变结构或维修所选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四十八)各单位在公共场所贴、挂各种标识,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严禁在公共区域乱写、乱贴、乱挂、乱刻、乱钉。

十、绿化管理

(四十九)行政中心大楼内公共部位及大楼外绿化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的专业公司管理。

(五十)各单位办公室内绿化自行负责。原则上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的专业公司承担。

五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走廊摆设花草盆景。

(五十二)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主要公共部位要增添花卉或盆景,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布置。

(五十三)要爱护树木花草,不得攀树、折枝、践踏花草,不得随意移动盆栽花木。

十一、食堂管理

(五十四)后勤服务楼一楼机关食堂实行工作日每天三餐供应、非工作日中晚餐供应,为机关干部职工提供就餐服务。二楼、三楼酒店提供对外服务。

(五十五)机关食堂工作日用餐实行错开用餐。

(五十六)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凭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的就餐卡在食堂消费就餐。

(五十七)自觉排队,文明用餐。餐后自觉把餐具送到指定位置。

十二、其它

(五十八)行政中心大楼为机关干部职工统一供应开水。大楼各楼层中间和裙楼东西侧均设有开水供应点,每位工作人员可自行打取(热水瓶自备)。开水供应时间是:上午上班前1小时至下午下班后1小时。会议室开水要求在会议开始前30分钟准备完毕。为节约能源,非工作日应切断开水房电源,若需要开水的请与“服务热线”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饮水机、开水器和桶装水进行政中心,违者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缴。

(五十九)各单位的各类纸品,除废报纸、废纸箱外,其它资料纸、文件纸等一律视为保密纸移交至行政中心的保密专用仓库封存,由市保密局集中管理,统一送秘密载体指定销毁点监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上述资料、文件纸等擅自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十)行政中心的水、电、气实行有序管理,要积极开展节水、节电等节能活动,努力创建节约型机关。

六十一)本管理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十二)本管理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行政中心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7-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中心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转变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职能,增强行政中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行政中心正常、高效、有序地运转,根据上级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行政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出入管理

(一)在行政中心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凭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发的门禁卡出入。

(二)外来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登记,并由门卫征得接待单位同意后进入;手续不全的,由接待单位到登记室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入。严禁收废旧物品人员进入,收购废旧物品按保密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来访或参观的团体客人,接待单位应事先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警卫处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接待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四)货物运入行政中心的,要经保安人员检查;物品带出行政中心的,凭单位证明,到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警卫处办理物品出门单。

二、日常管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重大节日、工作日在行政中心升挂国旗。

(六)行政大楼南门每天24小时开启,北门6时至24时开启,东、西门工作日6时至20时开启,其它时间关闭。架空层、地下室车库6时至24时开启。

(七)除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活动外,其它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自行在行政中心内举办活动。如确需举办活动的,必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八)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标线等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坏。

(九)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车专用升降场所、人行道、行车道等公共区域。

(十)注重文明礼貌,做到仪表整齐,不得穿拖鞋、赤背上班,不得在市行政中心办公场所大声喧哗。

三、车辆管理

(十一)进出行政中心的所有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的线路限速行驶。

(十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制作公务车《通行证》、自备车《通行证》,车辆凭证进入市行政中心。

(十三)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区域或车位停放,入驻行政中心主楼的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凭IC卡停放在行政中心架空层、地下室车库指定停车位上。自备车辆分别停放在行政中心地面东北角自备车停车场,严禁自备车、外来车辆占用公车专用停车位和在没有停车标志的位置停放。所有车辆一律车头朝外停放,停放后关闭防盗报警器。摩托车、自行车按指定地点停放。西区车辆按照划定的范围有序停放。

(十四)地下室、架空层车库内严禁烟火,不准在车库内修理、保养和清洗车辆。严禁在行政中心内鸣笛、学车、试车。

(十五)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等其它不安全物品的车辆进入。

(十六)不得碾压绿化草坪,损坏者照价赔偿。

(十七)禁止出租车进入市行政中心。

四、卫生管理

(十八)各单位办公室室内的卫生保洁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公共场所、公共会议室、贵宾接待室、健身房、乒乓球室、等候室的卫生保洁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九)严禁随意丢弃垃圾,垃圾必须装入垃圾袋后投放到相应楼层指定的容器内。严禁将残渣等杂物倒入茶水间洗手盆内。

(二十)机关各办公单位办公用具、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清洁。

(二十一)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果壳等。

五、会议室管理

(二十二)四套班子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统战部专用会议室由四套班子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办公室自行管理。其它公共会议室、报告厅等,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单位应提前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

(二十三)会议室内严禁吸烟。

(二十四)公共会议室内配备的茶杯、桌椅等物品不得外带。

六、安全管理

(二十五)各单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专(兼)职保卫干部,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警卫处备案。

(二十六)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每个工作人员对自己岗位的安全负责,离开办公室、会议室要关灯、关窗、关门,关闭空调、电脑、切断设备电源,违者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十八)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重要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安排人员值班,负责本单位办公区的安全工作。

(二十九)重要文件、贵重物品、财务室保险柜现金、印鉴等要按规定存放。

(三十)严禁从窗口、阳台、楼顶向下抛扔弃物。

七、消防管理

(三十一)严格执行《消防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

(三十二)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得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大楼,不得擅自安装使用较大功率电器设备和酒精炉等明火用具,违者予以通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按消防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三十三)各单位不得将消防设施挪作它用,不得在消防设施(电梯)周围堆放物品;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三十四)临时用明火(含焊接、切割),必须按照动用明火安全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管理。

(三十五)严禁随意拨动、打开楼层间设置的消防报警器。

(三十六)各类机房、车库、仓库、档案室、电梯内、文印室为禁烟(火)区域。

(三十七)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在行政中心燃放烟花爆竹及焚烧文件、纸张等。

(三十八)按照有关消防规定,使用消防电梯。

八、设施设备管理

(三十九)行政中心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维运。除设备维运人员外其它任何人不得进入设备房。

(四十)主楼电梯实行有序、限时管理,严禁超长、超重等物品进入电梯。

(四十一)因工作需要启用行政中心应急广播系统,须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同意。

(四十二)行政大楼的背景音乐、泛光灯等照明系统按规定开启,规定以外时间开启的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同意。

(四十三)行政中心所有设施设备的增加、移动、改装等必须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四十四)行政中心所有设施设备的操作和维运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资产管理

(四十五)行政中心所有用房(含地下室架空层)、公共场所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租借。

(四十六)因工作需要须改变办公用房结构,或需要装修、维修的,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

(四十七)改变结构或维修所选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四十八)各单位在公共场所贴、挂各种标识,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严禁在公共区域乱写、乱贴、乱挂、乱刻、乱钉。

十、绿化管理

(四十九)行政中心大楼内公共部位及大楼外绿化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的专业公司管理。

(五十)各单位办公室内绿化自行负责。原则上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的专业公司承担。

五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走廊摆设花草盆景。

(五十二)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主要公共部位要增添花卉或盆景,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布置。

(五十三)要爱护树木花草,不得攀树、折枝、践踏花草,不得随意移动盆栽花木。

十一、食堂管理

(五十四)后勤服务楼一楼机关食堂实行工作日每天三餐供应、非工作日中晚餐供应,为机关干部职工提供就餐服务。二楼、三楼酒店提供对外服务。

(五十五)机关食堂工作日用餐实行错开用餐。

(五十六)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凭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的就餐卡在食堂消费就餐。

(五十七)自觉排队,文明用餐。餐后自觉把餐具送到指定位置。

十二、其它

(五十八)行政中心大楼为机关干部职工统一供应开水。大楼各楼层中间和裙楼东西侧均设有开水供应点,每位工作人员可自行打取(热水瓶自备)。开水供应时间是:上午上班前1小时至下午下班后1小时。会议室开水要求在会议开始前30分钟准备完毕。为节约能源,非工作日应切断开水房电源,若需要开水的请与“服务热线”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饮水机、开水器和桶装水进行政中心,违者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缴。

(五十九)各单位的各类纸品,除废报纸、废纸箱外,其它资料纸、文件纸等一律视为保密纸移交至行政中心的保密专用仓库封存,由市保密局集中管理,统一送秘密载体指定销毁点监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上述资料、文件纸等擅自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十)行政中心的水、电、气实行有序管理,要积极开展节水、节电等节能活动,努力创建节约型机关。

六十一)本管理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十二)本管理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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