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购和物资保管、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13-07-19 16:19:48 访问次数:

来源:丽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采购和物资保管、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资产管理,根据勤俭节约、合理支配的原则和市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丽水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市行政中心运转所需的物资、服务、工程等采购项目与物资保管、使用行为。

第三条  局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采购、资产管理工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询价小组,负责采购项目的实施。询价小组成员分别由主管处室、责任处室(或技术人员)和局纪委三方人员临时组成,共同对拟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负责。

基建房产管理处为采购、资产管理的主管处室,各处室(单位)为相应采购项目的责任处室(单位)。局纪委负责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市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物资的保管、发放工作。


二、采购申请与实施


第四条  每年度组织两次工程、保洁、会务常用耗材的批量采购,各处室根据需求提出采购的物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报基建房产管理处,由基建房产管理处汇总拟定预算金额后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五条  单次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经分管局长批准同意后由责任处室(单位)组织实施。单次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零星采购,由责任处室(单位)提出申购,填写物资采购呈报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询价小组组织采购。

第六条  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和工程施工类项目,预算资金1000元以下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同意后由责任处室(单位)组织实施。1000元以上的由责任处室(单位)提出建议方案(包括采购原因、采购内容及方式、预算资金、服务年限或工程工期等),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基建房产管理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八条  物资采购要严格把好质量关,询价小组完成采购后应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事关重大的采购项目由局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组织人员进行相关的论证、谈判后实施。

第九条  相关处室(单位)要建立采购工作台账,随时掌握物资采购申购数量、金额和结报情况,以便于与财务、仓库之间账账核对,账实核对。

第十条  市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设立物资保管库房,安排专职库房管理员负责工程、会务、保洁耗材、设备设施配件等物资的入库、出库和保管工作。


三、物资验收、入库与报结


第十一条  物资资产购置后,询价小组应会同仓库保管人员和物资使用单位经办人员按采购计划对物资资产数量、质量进行检验并在入库单上签写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询价小组凭物资采购申请表、采购发票到财务结账,固定资产采购结报须附固定资产登记表。报结程序原则上需经手人签字、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复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予以结报。财务应设材料总账与固定资产总账。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不入仓库直接使用的耗材、配件等物资,使用和经办人在送货原始凭证上须签字注明。费用报结按上述财务规定程序执行。


四、物资保管与出库


第十四条  库房管理员要设立材料总账及明细账,详细反映材料的入库、出库、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或物业部门领用物资须填写物资出库领用单,经相应的业务监管处室(单位)审核后领用。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以旧领新。

第十六条  库房专职管理员凭审批后的物资出库领用单给予核实发放。同时,及时做好登记台账工作,确保物资资产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物业设立二级仓库,按规定保存适量限额的物资,消耗后及时补充。物业部门要建立消耗性物资台账,每月末将耗材用量报基建房产管理处核查。

第十八条  建立废旧物资集中保管、统一销毁制度。经鉴定需销毁的废旧物品,库房专职管理员负责填写废旧物品销毁清单,经局基建房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废旧物品销毁清单签名。


五、盘  点


第十九条  库房管理员每月将实际库存材料与材料结存表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如发现余缺及时说明原因报基建房产管理处。

第二十条  基建房产管理处牵头定期组织财务、仓库进行帐帐核对,帐实核对,帐表核对。

第二十一条  仓库管理员应于每月8日前填制上月《库存商品结存表》,交财务会计审核,报基建房产管理处备案,并送局长、分管副局长各一份。

第二十二条  盘点核对如发现余缺、损毁,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自然和定额内损耗的,给予报损核销;属于人为损耗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物资采购申请表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用途
































































合计






主管处室意见


局分管领导

意  见


局主要领导

意  见


经办人:


物资领用单


年    月   日

序号

品名及

规格型号

单位

请领数

实发数

用途

备注





















































































合计







申领单位:             

负 责人:        审核人:         领货人:

主管部门:

负 责人:        审核人:         发货人:


废旧物品销毁单

年    月    日

财产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销毁原因































基建房产管理处

审核意见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局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备  注


经办人(签字):             监销人(签字):



物资入库验收记录

日期

品名

品牌、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验收人签名

备注






























































































零星采购呈批表

(500元以上)

责任处室:                      日期:


产品采购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报价

备注

单价

总价

























主管处室意见

询价小组成员:


处室负责人:


局分管领导审核


局主要领导审批



零星采购呈批表

(500元以下)

责任处室:                              日期:


产品采购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报价

备注

单价

总价

























责任处室意见

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局分管领导审批



设备设施维修呈批表

(1000元以下)

维修地点                               年  月  日


序号

维修项目

维修工程量及更换材料内容

价格核定

备注

1





2





3





工程科询价

定价意见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服务中心领导

审查意见


局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设备设施维修呈批表

(1000元以上)

维修地点                                年  月  日


序号

维修项目

维修工程量及更换材料内容

价格核定

备注

1





2





3





工程科询价

定价意见


服务中心主任

审查意见


局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局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采购和物资保管、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7-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采购和物资保管、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资产管理,根据勤俭节约、合理支配的原则和市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丽水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市行政中心运转所需的物资、服务、工程等采购项目与物资保管、使用行为。

第三条  局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采购、资产管理工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询价小组,负责采购项目的实施。询价小组成员分别由主管处室、责任处室(或技术人员)和局纪委三方人员临时组成,共同对拟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负责。

基建房产管理处为采购、资产管理的主管处室,各处室(单位)为相应采购项目的责任处室(单位)。局纪委负责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市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物资的保管、发放工作。


二、采购申请与实施


第四条  每年度组织两次工程、保洁、会务常用耗材的批量采购,各处室根据需求提出采购的物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报基建房产管理处,由基建房产管理处汇总拟定预算金额后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五条  单次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经分管局长批准同意后由责任处室(单位)组织实施。单次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零星采购,由责任处室(单位)提出申购,填写物资采购呈报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询价小组组织采购。

第六条  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和工程施工类项目,预算资金1000元以下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同意后由责任处室(单位)组织实施。1000元以上的由责任处室(单位)提出建议方案(包括采购原因、采购内容及方式、预算资金、服务年限或工程工期等),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基建房产管理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八条  物资采购要严格把好质量关,询价小组完成采购后应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事关重大的采购项目由局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组织人员进行相关的论证、谈判后实施。

第九条  相关处室(单位)要建立采购工作台账,随时掌握物资采购申购数量、金额和结报情况,以便于与财务、仓库之间账账核对,账实核对。

第十条  市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设立物资保管库房,安排专职库房管理员负责工程、会务、保洁耗材、设备设施配件等物资的入库、出库和保管工作。


三、物资验收、入库与报结


第十一条  物资资产购置后,询价小组应会同仓库保管人员和物资使用单位经办人员按采购计划对物资资产数量、质量进行检验并在入库单上签写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询价小组凭物资采购申请表、采购发票到财务结账,固定资产采购结报须附固定资产登记表。报结程序原则上需经手人签字、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复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予以结报。财务应设材料总账与固定资产总账。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不入仓库直接使用的耗材、配件等物资,使用和经办人在送货原始凭证上须签字注明。费用报结按上述财务规定程序执行。


四、物资保管与出库


第十四条  库房管理员要设立材料总账及明细账,详细反映材料的入库、出库、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或物业部门领用物资须填写物资出库领用单,经相应的业务监管处室(单位)审核后领用。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以旧领新。

第十六条  库房专职管理员凭审批后的物资出库领用单给予核实发放。同时,及时做好登记台账工作,确保物资资产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物业设立二级仓库,按规定保存适量限额的物资,消耗后及时补充。物业部门要建立消耗性物资台账,每月末将耗材用量报基建房产管理处核查。

第十八条  建立废旧物资集中保管、统一销毁制度。经鉴定需销毁的废旧物品,库房专职管理员负责填写废旧物品销毁清单,经局基建房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废旧物品销毁清单签名。


五、盘  点


第十九条  库房管理员每月将实际库存材料与材料结存表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如发现余缺及时说明原因报基建房产管理处。

第二十条  基建房产管理处牵头定期组织财务、仓库进行帐帐核对,帐实核对,帐表核对。

第二十一条  仓库管理员应于每月8日前填制上月《库存商品结存表》,交财务会计审核,报基建房产管理处备案,并送局长、分管副局长各一份。

第二十二条  盘点核对如发现余缺、损毁,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自然和定额内损耗的,给予报损核销;属于人为损耗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物资采购申请表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用途
































































合计






主管处室意见


局分管领导

意  见


局主要领导

意  见


经办人:


物资领用单


年    月   日

序号

品名及

规格型号

单位

请领数

实发数

用途

备注





















































































合计







申领单位:             

负 责人:        审核人:         领货人:

主管部门:

负 责人:        审核人:         发货人:


废旧物品销毁单

年    月    日

财产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销毁原因































基建房产管理处

审核意见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局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备  注


经办人(签字):             监销人(签字):



物资入库验收记录

日期

品名

品牌、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验收人签名

备注






























































































零星采购呈批表

(500元以上)

责任处室:                      日期:


产品采购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报价

备注

单价

总价

























主管处室意见

询价小组成员:


处室负责人:


局分管领导审核


局主要领导审批



零星采购呈批表

(500元以下)

责任处室:                              日期:


产品采购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报价

备注

单价

总价

























责任处室意见

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局分管领导审批



设备设施维修呈批表

(1000元以下)

维修地点                               年  月  日


序号

维修项目

维修工程量及更换材料内容

价格核定

备注

1





2





3





工程科询价

定价意见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服务中心领导

审查意见


局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设备设施维修呈批表

(1000元以上)

维修地点                                年  月  日


序号

维修项目

维修工程量及更换材料内容

价格核定

备注

1





2





3





工程科询价

定价意见


服务中心主任

审查意见


局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局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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