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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车队驾驶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道德、纪律观念,确保行车安全和优质服务,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出车报告 1.凡因公出车离开市区的,要及时向车队长报告。如出车任务紧急,来不及报告的,应在到达目的地后进行补报,并说明原因。 2.队长不在位时,向副队长报告出车情况。 3.对出车不报告的,年内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第二次给予谈话教育;第三次以上不享受未报告趟次的出差补贴。 二、车辆停放 1.公务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而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关责任,并视情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2.平时公务车辆应停放在行政大楼地下车库指定车位。如驾驶员有私家车库、住宅附近有单位等专用停车场、居住在有保安值班封闭小区,并有安全保障的,经车队核实、协调批准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私家车库、专用停车场或小区内。 3.领导外出考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长假期间,无公务活动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行政大楼地下车库指定车位。 三、到龄岗位调整 为确保行车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用车效率,驾驶员年满54周岁的,原则上不再从事驾驶工作。如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不从事驾驶工作期间,由机关车队统盘安排工作,福利待遇不变。 四、违规违章行车处理 1.严禁酒后驾车。驾驶员酒后驾车必须向车队写出书面检查,大会点名批评,并视情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驾驶员酒后驾车被公安部门查处的,除书面检查、大会点名批评等处理外,驾驶证被扣期间扣除津补贴的20%。在编驾驶员醉酒驾车被公安部门查处的,必须在车队驾驶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扣除当年增收节支奖的20%,驾驶证被扣期间扣除津补贴的20%。是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非党员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编外驾驶员醉酒驾车被公安部门查处的,解除劳动合同。 2.驾驶员依法被治安处罚的,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或后果较严重的,扣除当年增收节支奖的20%,并视情给予处分。 3.车辆违章的,按车队现行有关规定处理。每万公里违章超过3次且超速50%以上一年超过2次(含2次)的,不得参加当年所有评先评优。 4.服务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一年超过2次(含2次)的、从事非正业影响工作的、公车私用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不得参加当年所有评先评优,并视情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5.严禁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公车私用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离开市区的,罚款300元;离开本市范围的,罚款500元;离开本省范围的,罚款1000元)。 五、考核奖惩 结合年终总结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考核。对优秀驾驶员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为末位的,在编驾驶员调离驾驶岗位,编外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级机关车队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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