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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规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促进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协调,各处室、局属单位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坚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并重的工作格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三、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方面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各项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五、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党纪政纪和法制观念。 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密切联系实际,针对薄弱环节和特殊工作岗位制定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消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七、局党组对各处室、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办公室、机关党委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局党组做好工作。 八、局党组书记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局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九、各处室、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十、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和查办案件,以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协调工作,由局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负责。 十一、压缩会议、整顿会风、严格控制检查评比等活动,由办公室负责。 十二、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礼品礼券的登记处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十三、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十四、严格执行会议和公务接待标准,清理清查预算外资金、落实“收支两条线”、重大项目的审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十五、党组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听取本规定执行情况的考核汇报;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十六、办公室对干部的考核、评议、测评要与本规定执行情况相结合,并将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十七、各处室、局属单位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为支部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此外,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专门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并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局党组。 十八、局党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每个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典型经验要进行总结宣传;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 十九、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严重违反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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