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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车队车辆保养、维修、装饰规定
为加强市级机关车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确保公务用车“规范、安全、节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保养规定 (一)车辆保养的主要工作是清洁、检查、润滑和调整。车辆保养工作必须以预防为主,因地制宜,有计划地进行。纠正以修理代替保养的倾向。 (二)车辆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停驶保养、初驶保养和换季保养。 (三)驾驶员应做好日常保养,做到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和回程后的检查保养。 (四)定程保养、换季保养,驾驶员应向车队领导提出申请,经车队领导同意,由驾驶员和专门修理工保养或由驾驶员送定点厂保养。 二、车辆维修规定 (一)车辆如有故障或有异响,由该车驾驶员请修理人员看、听判断后,确定修理项目内容,经车队领导同意后,才能送定点厂修理。 (二)非经常修理(即超出正常范围的修理。如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机件损坏的修理等),非正常换零配件,必须经车队队长同意后,才能修理换件。 (三)2000元以上车辆维修(发动机、底盘、全车喷漆等)必须由该车驾驶员向修理人员提出修理意见,再由修理人员确定修理项目计划,经车队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送定点厂修理。 三、车辆装饰规定 车辆(包括新、旧车辆)原则上不进行装饰,如必须装饰的,由该车驾驶员提出理由,列出装饰项目清单,核实费用等,报经车队队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2000元以上装饰项目须经车队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车辆加油、各种润滑油使用规定 (一)车辆加油。在市区范围内到定点加油站加油(90#、93#)。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加油,到就近正规加油站加油,必须有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二)各种润滑油使用,由修理人员按车辆规定型号购买润滑油,由该车驾驶员或修理人员按规定加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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