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14 10:51:16 访问次数:
来源:丽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丽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干部出国(境)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国(境)行为,根据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 (一)因公出国(境)。 因公出国(境),是指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或其他对外交往需要派遣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执行公务。 从严控制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学习,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性任务的出访。因公出国,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五年内不得超过一次,到新的岗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不得安排因公出国(境)。 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二)因私出国(境)。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探亲、就医、求学、访友、旅游、财产继承等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 干部因私出国(境),要实行一事一批,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符合退休条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先办理好退休手续。 申请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主要是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和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因私出国(境)参加学历教育和学习,必须按规定经过组织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出国(境)旅游,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准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在职干部申请出国旅游要从严审批。 二、出国(境)审批程序 干部申请出国(境),参照丽组〔2005〕21号、丽组通〔2014〕60号、丽公发〔2015〕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批报手续。有出国(境)意向时,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应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一)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在申报相关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填写《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批,才可上报因公出国(境)有关审批程序。 (二)中心机关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有出国(境)意向后,应向中心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2.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批,交中心办公室备案。 3.登记和领取证照。 (三)中心下属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有出国(境)意向后,应向中心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2.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批,交中心办公室备案。 3.登记和领取证照。 (四)中心下属单位普通干部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审批备案。 中心各处室和下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10天内填写《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汇报表》,向中心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书面报告出国境有关情况。 三、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 因公出国(境)的领导干部,应在回国(境)7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下同)交中心办公室。 (二)因私出国(境)。 1.中心机关干部、下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中心办公室负责集中管理。中心下属单位普通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集中管理。 2.中心办公室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干部信息的收集、报备和管理。中心办公室干部信息报备前,应将有关情况告知干部本人。干部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中心办公室出具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因私出国(境)证件办好后,应在10天内将证件交中心办公室统一保管。 3.因私出国(境)的干部,须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中心办公室统一保管,如需再次出国(境)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中心办公室批准后三个月内,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4.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要持符合其在外身份的护照或通行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5.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心办公室,由中心办公室报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 6.科级领导干部的配偶或子女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要将其作为个人事项分别向中心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四、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心各处室、下属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面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情况,如实清楚地填写出国(境)人员有关表现,把好第一关。中心办公室要做好出入境证件登记造册、专用箱子保管等措施,专人负责保管。 2.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中心各处室、下属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协助做好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督促干部及时主动上交出国(境)证件。工作人员、工作单位或工作职务等发生变动的,要及时通知中心办公室将人员的基本情况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或变更备案,做好证件移交工作。 3.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干部因私出国(境)的,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在国(境)外期间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若未及时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将给予教育并予以通报批评。如果有未经组织批准而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反规定和纪律行为、变相使用公款等情况的,则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接受处理期间暂停审批其再次出国(境)。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查把关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