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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关于《丽水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推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丽水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丽委办发〔2017〕49号)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1号)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丽水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起草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丽水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丽委办发〔2017〕49号)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1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 2.明确腾退时间、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3.明确腾退清理过程及移交验收过程。 4.明确安全使用责任与日常维修责任。 5.管理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起草机构 本《管理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管理处起草,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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