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水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8-19 15:10:02 访问次数:

来源:丽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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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丽水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丽委办发〔2017〕49号)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1号)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单位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纳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所使用的由财政性资金形成,或通过接收、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行政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以下统称市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行业协会商会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置的办公用房或租用的社会房屋,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行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条件。

第四条  清理腾退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过渡期设定为2018年底前。挂靠在行业协会商会的企业或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不设清理腾退过渡期,由行业协会商会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自我市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清理腾退。

第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腾退本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工作,纳入本部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范围。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

(二)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提出清理腾退办公用房统筹管理使用意见,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

(三)遵守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向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移交多余办公用房。

第六条  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情况进行清查;

(二)提出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或有偿使用的建议;

(三)遵守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执行核准后的行政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核准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和清理腾退办公用房统筹管理使用意见;

(二)协调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按核准后的调整安排方案组织实施清理腾退等工作;

(三)过渡期后,对一时无法腾退行政办公用房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进行审批;

(四)统筹调剂使用行业协会商会清理腾退移交的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出租(出借)其占有、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已扩建、购置办公用房或租用社会房屋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在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清理腾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九条  过渡期内,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由各主管部门在核准给单位的办公用房中安排,办公用房面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及《丽水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丽委办发〔2015〕1号)参照执行,审核批准使用面积。

(一)符合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可继续使用,但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等)。已经协商缴纳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的行业协会商会,仍按原协议执行。

(二)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清理腾退,腾退的办公用房纳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符合核定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2018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及中共丽水市委、 市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1号)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过渡期后确实难以腾退的,经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后,2019年底前可以继续使用,自2020年起可实行租用,房屋租金执行市场价格。租用行政办公用房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等)。对未按规定清理腾退或缴纳租金的,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予出具办公用房使用函件。

第十一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清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人进行移交验收,并签订书面移交协议。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保证房屋现状完整,不得拆除原有设施设备,应当结清房屋相关费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规划和开竣工资料、工程建设图纸、维修改造记录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资料等一并移交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二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其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安全负责。与房屋业主签订使用协议,落实办公用房及配套用房的安保、消防、水、电、燃气、电讯、网络等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其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房屋产权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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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8-1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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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丽水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丽委办发〔2017〕49号)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1号)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单位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纳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所使用的由财政性资金形成,或通过接收、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行政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以下统称市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行业协会商会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置的办公用房或租用的社会房屋,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行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条件。

第四条  清理腾退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过渡期设定为2018年底前。挂靠在行业协会商会的企业或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不设清理腾退过渡期,由行业协会商会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自我市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清理腾退。

第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腾退本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工作,纳入本部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范围。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

(二)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提出清理腾退办公用房统筹管理使用意见,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

(三)遵守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向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移交多余办公用房。

第六条  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情况进行清查;

(二)提出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或有偿使用的建议;

(三)遵守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执行核准后的行政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核准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和清理腾退办公用房统筹管理使用意见;

(二)协调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按核准后的调整安排方案组织实施清理腾退等工作;

(三)过渡期后,对一时无法腾退行政办公用房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进行审批;

(四)统筹调剂使用行业协会商会清理腾退移交的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出租(出借)其占有、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已扩建、购置办公用房或租用社会房屋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在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清理腾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九条  过渡期内,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由各主管部门在核准给单位的办公用房中安排,办公用房面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及《丽水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丽委办发〔2015〕1号)参照执行,审核批准使用面积。

(一)符合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可继续使用,但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等)。已经协商缴纳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的行业协会商会,仍按原协议执行。

(二)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清理腾退,腾退的办公用房纳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符合核定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2018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及中共丽水市委、 市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1号)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过渡期后确实难以腾退的,经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后,2019年底前可以继续使用,自2020年起可实行租用,房屋租金执行市场价格。租用行政办公用房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等)。对未按规定清理腾退或缴纳租金的,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予出具办公用房使用函件。

第十一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清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人进行移交验收,并签订书面移交协议。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保证房屋现状完整,不得拆除原有设施设备,应当结清房屋相关费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规划和开竣工资料、工程建设图纸、维修改造记录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资料等一并移交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二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其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安全负责。与房屋业主签订使用协议,落实办公用房及配套用房的安保、消防、水、电、燃气、电讯、网络等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其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房屋产权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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